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黃陽輝 被告 林琨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施介元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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