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洪嘉鎂
蕭家榆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純淩 被告 李嘉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207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3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洪嘉鎂、蕭家榆對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207號(原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364號),被告李嘉佳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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