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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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黃文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黃文荊│玉山商業銀│106年7月25日│300,000元│0000000│受款人:葉││││行嘉義分行││││冠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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