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廖龍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勝豊婦幼用品社│台灣中小企業│106年7月5日│18,000元│AF0000000│受款人:│││負責人 賴金蓮 │銀行民雄分行││││廖龍魁│││││││││├──┼───────┼──────┼──────┼─────┼─────┼────┤│002│勝豊婦幼用品社│台灣中小企業│106年7月5日│13,100元│AF0000000│受款人:│││負責人賴金蓮│銀行民雄分行││││廖龍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