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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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良田具保人黃傳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4972、4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傳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良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黃傳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在案,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5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被告上訴後,因被告部分撤回上訴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被告上訴後而告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等情,有相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到日期為民國106年12月11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1月2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4825號函、拘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1月8日通知、應到日期為10
7年1月29日送達證書,及受刑人、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