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3992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7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