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竊盜等案件,經減刑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萬元確定,於94年3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801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