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 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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