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侯黃月霞
侯聰明 侯錦富 侯參侯淑貞 侯淑援 侯淑芳 侯能如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珍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除侯黃月霞、侯淑貞起訴請求之金額即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585,951元外,其餘原告侯聰明、侯錦富、 侯參和 、侯淑援、侯淑芳、侯能如等6人均各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是本件原告除侯黃月霞、侯淑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10,900元、6,390元外,餘原告侯聰明、侯錦富、侯參和、侯淑援、侯淑芳、侯能如等6人則各應徵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補繳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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