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予以羈押,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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