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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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90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相對人 興叡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泉鑫 相對人 陳美玲 相對人 陳建豪 相對人 楊文智 相對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一欄中「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欄中「到期日民國107年5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到期日民國107年9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