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7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㈡補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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