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㈠聲請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㈢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㈣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㈤聲請人現正繫屬本院之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裁定、公文等證
明文件。㈥關於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部分:
1.就教育費20,000元、醫療費160,000元、保險費80,000元房屋貸款每月繳交35,000元之支出部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保險契約、房屋貸款契約等等)。
2.說明聲請人之子 張賜福 95年迄今之工作及薪資狀況如何?如有工作,請提出薪資證明;另說明張賜福每月支出之細項,何以每月需給付達12,000元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