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土地及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日之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三)聲請人應提出前經營「無國籍時尚精品」營利事業時,每月之盈餘若干及相關證明,又主張受僱於「無國籍時尚精品有限公司」每月收入新臺幣20,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97年1月至6月之薪資所得若干。
(四)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表明為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五)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