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告 羅翊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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