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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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告 顏楉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淑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