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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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