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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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告 高雅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玉琦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4,69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4,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