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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