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蘇珀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珀珊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珀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內,惟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父親是位行動不便的重度殘障人士,每天僅靠賣彩券之微薄收入,家中經濟不佳,希望能夠以新臺幣2萬元作為交保保證金,如 蒙恩准 ,不勝感禱等語。
二、本件被告蘇珀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資力、犯罪情節等情況後,准予被告蘇珀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李淑惠
法官陳德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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