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0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博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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