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8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莊廣偉

被告 蕭能維 律師即 簡金塘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簡金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4,435元,及其中2萬3,319元自民國(下同)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簡金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萬4,4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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