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 林明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零捌拾元,暨補提本裁定附件所示證明文件及相關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而未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為免上揭聲請費不足以支應程序進行所需之郵務送達費等必要支出,爰暫依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總人數(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計11名),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而為估算,核計4,080元,是除上揭聲請費1,000元以外,聲請人尚應預納3,080元;此外,聲請人固曾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又本件命補繳之郵務送達費既屬預納,倘有剩餘,亦將依法退還,附此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件】提出在職及工作證明,並應提出最近二年之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或薪資條(薪資單)等證明文件。
依聲請狀載附件所示,聲請人似有保證債務(聲請人似為其長
女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而未見一併臚列。倘聲請人確有保證債務,請針對此部分內容補做債權人清冊。
提出「聲請人暨所稱扶養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歷史明細表。
除所稱之「中低收入戶」補助外,聲請人尚應一併說明其曾否
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倘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各項補助、津貼之內容、期間及其金額。
聲請人既稱「住宅遭法拍而有租屋需求、每月均有房租支出」
,則自應提出所稱房屋租賃之完整契約及其各月租金之繳納證明。
聲請人既稱「聲請人和三個子女每月生活開支為:房屋租金5,
000元、水電瓦斯費3,000元、第四台收視費用500元、家用電話與網路費用1,500元、清潔盥洗用品1,500元、其他生活雜支1,200元」、「聲請人個人每月開支大約為:三餐伙食費3,900元、交通支出3,000元、行動電話費約400元」、「聲請人每月對長女負擔為:三餐伙食費3,300元、衣服鞋襪800元、交通費用1,440元、學雜費與其他雜支約1,500元」、「聲請人每月對次女負擔為:三餐伙食費3,000元、衣服鞋襪80
0元、交通費用720元、書本文具與學雜費講義費第八節輔導費約2,500元」、「聲請人每月對么兒負擔為:三餐伙食費2,
700元、衣服鞋襪800元、交通費用720元、書本文具與學雜費1,000元、課後安親班3,000元」,則其自應提出所稱「房屋租金、水電瓦斯、第四台收視、家用電話與網路、清潔盥洗用品、生活雜支、伙食(包括聲請人及所稱受扶養子女)、交通(包括聲請人及所稱受扶養子女)、行動電話、衣服鞋襪(包括聲請人及所稱受扶養子女)、學雜費、書本文具、課後輔導、課後安親班費用」之各項證明文件(如收據)及其計算方式,尤應說明其泛稱「雜支」之具體內容。
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有
無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名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二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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