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人即債務人 傅榮傑 (即 汪秀英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汪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