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柯冠騰 被告 劉建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