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89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6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8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3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博恩
詹博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56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1413號、111年度偵字第39501號、111年度偵字第39569號、111年度偵字第40175號、111年度偵字第41089號、111年度偵字第46341號、111年度偵字第48303號、111年度偵字第49893號、111年度偵字第5016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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