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原告合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告 紀樹能 追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追加被告 張維忠 (兼 張維翰張萬賜 繼承人)
許崇賓 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張陳寶珠 (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 (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 (即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 (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 (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 (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發現原告漏未追加張萬賜之繼承人 張雅惠 為被告,疑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二次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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