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原告合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告 紀樹能 追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追加被告 張維忠 (兼 張維翰 及 張萬賜 繼承人)
許崇賓 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張陳寶珠 (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 (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 (即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 (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 (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 (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發現原告漏未追加張萬賜之繼承人 張雅惠 為被告,疑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二次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