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兩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4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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