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兩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4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