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號2樓
甲○被告乙○○
號丁○○即創鶴傢俱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名宏 上列被告乙○○因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十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殯葬費、扶養費及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