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八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健男書記官黃俊岳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毒品行為,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二四號裁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送強制戒治,屆滿三月後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八二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出所,迄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
㈡其另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雖曾上訴,亦因嗣撤回上訴而確定,乃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號裁定將上開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即三月,其執行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完畢出監。
㈢詎甲○○猶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十四時許,在南投縣○○鎮○○路某橋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經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依法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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