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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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許韋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崑濱 等6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267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83㎡×公告土地現值800元/㎡×原告應有部分84分之11)=417,2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