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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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薛 仲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駱」仲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必須符合上開四個要件之一,且必須有事實足認子女之目前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時,始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從父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乙○○於民國95年5月8日結婚,同年7月13日離婚,婚前聲請人即自乙○○處受胎,離婚後聲請人產下一子即 薛仲恩 ,並約定親權由聲請人任之。然於聲請人生產期間,乙○○不但不見蹤影,且自孩子出生後即由聲請人獨自扶養至今,乙○○及其家人亦不聞不問,現乙○○更因案入監服刑,為避免日後影響孩子成長,聲請人雖已致函請其同意孩子改姓,然無下文,為此請求宣告薛仲恩之姓氏變更為從母姓「駱」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及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乙○○之被告前案記錄表,其上載明乙○○前科累累確曾犯有竊盜、侵占、槍砲彈藥刀械、共同私行拘禁、妨害自由、賭博、麻醉藥品等案,且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服刑執行中,至106年7月25日刑期始滿,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薛仲恩生父非但未盡扶養照顧責任且長期未曾探視會面,與薛仲恩之關係已經疏離,而其屢罹刑章不見悔悟,對於薛仲恩已屬不良示範,足認薛仲恩繼續從父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請求薛仲恩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並無不合,爰准變更姓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