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33號上訴人 劉信宏
林寶美 黃游寶珠 游寶琴
林潔如
林奕彤
林秝羽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忠政
黃惠琴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