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建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
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