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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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陳中
陳政鴻 陳懿芳 蕭碧娥 王文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就其所有或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326、32
6之2、326之3、330、634之1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同段324、325、620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分別為何?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坐落同段324、325、326、326之2、326之3、330、
620、、620之1、634之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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