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李邱純子
李國基 李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邱純子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邱純子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9,365元,應繳裁
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