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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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馨潔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各係如附表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環、項鍊、耳環、手鐲、首飾、戒指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其在大陸地區每件新臺幣(下同)75元至175元不等價格,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自民國108年4月間起,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臉書網頁,使用暱稱「唐羽兒」開啟網路直播,以每件售價180元至300元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賣上開商品,以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欲購買之消費者則可點選由被告以帳號「beautiful_deserve」經營之蝦皮購物賣場連結,至蝦皮購物網站下標。嗣經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有異,下標購得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Gucci手環、Chanel手環、LV手環各1個,發現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於108年6月14日持搜索票至乙○○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
二、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 股份有限公司、丁○○○○○○(瑞士)國際公司、甲00000
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臉書直播網頁及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9張、被告蝦皮購物賣場截圖照片3張、蝦皮購買紀錄及超商取貨付款收據各1張、採證商品照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鑑定報告書1份、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鑑定報告書1份、丁○○○○○○(瑞士)國際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鑑定報告書1份、甲0000000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鑑定報告書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9份、鑑定報告2份、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之商標註冊資料1份、鑑定報告書1份、委任狀及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 寶格麗 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共6份、鑑定證明書1份、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份、鑑定意見書1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第97條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業已明文規範。查本案被告除有意圖販賣而將所持有之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上網陳列外,實際上亦已因此販售予不特定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被告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自108年4月間起至同年6月14日為警查獲之期間,於網路方式於前揭臉書網頁及蝦皮購物賣場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
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6年10月
2日至108年10月1日,竟於緩刑期間內,明知系爭商品係其自「阿里巴巴」及「淘寶」網站所購入之仿冒商標之商品,為圖利而以網路之臉書網頁及蝦皮購物賣場陳列仿品並販賣,所為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查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權人權益之程度,被告於本院中自陳專科畢業、已婚、任家管、需撫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而經濟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2至4、6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及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然迄未能與其他附表所示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之物,業經鑑定確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空盒1,205個,為被告所有供違反商標法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現金2000元,為被告因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
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肇佑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個)│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Gucci鏈子│7│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00000000│││Gucci耳環│46││00000000││├─────────┼────┤│00000000│││Gucci手環│17││││├─────────┼────┤││││Gucci髮夾│8│││├───┼─────────┼────┼──────────┼────┤│2│Dior耳環│16│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Dior鏈子│5│││├───┼─────────┼────┼──────────┼────┤│3│MICHAELKORS耳環│64│丁○○○○○○(瑞士)│00000000││├─────────┼────┤國際公司│00000000│││MICHAELKORS手環│4│││├───┼─────────┼────┼──────────┼────┤│4│Hermes鏈子│33│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Hermes手環│34││││├─────────┼────┤││││Hermes耳環│28││││├─────────┼────┤││││Hermes戒指│24││││├─────────┼────┤││││Hermes包材│7│││├───┼─────────┼────┼──────────┼────┤│5│LOUISVUITTON手環│82│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00000000││├─────────┼────┤公司│00000000│││LOUISVUITTON鏈子│33││00000000││├─────────┼────┤│00000000│││LOUISVUITTON戒指│6││00000000││├─────────┼────┤│00000000│││LOUISVUITTON耳環│7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YSL鏈子│4│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00000000││├─────────┼────┤││││YSL耳環│64││││├─────────┼────┤││││YSL手環│2│││├───┼─────────┼────┼──────────┼────┤│7│Chanel耳環│507│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00000000││├─────────┼────┤公司│00000000│││Chanel鏈子│65││││├─────────┼────┤││││Chanel手環│55│││├───┼─────────┼────┼──────────┼────┤│8│寶格麗手環│19│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00000000││├─────────┼────┤司││││寶格麗戒指│3││││├─────────┼────┤││││寶格麗鏈子│50│││├───┼─────────┼────┼──────────┼────┤│9│cartier手環│3│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00000000│││││公司│00000000│├───┼─────────┼────┼──────────┼────┤│10│tiffany鏈子│3│美商第凡內公司│00000000││├─────────┼────┤││││tiffany戒指│3│││├───┼─────────┼────┼──────────┼────┤│11│現金│2,000元│││├───┼─────────┼────┼──────────┼────┤│12│空盒│1,205│││├───┼─────────┼────┼──────────┴────┤│13│Gucci手環(採證)│1│同附表編號1│├───┼─────────┼────┼───────────────┤│14│Chanel手環(採證)│1│同附表編號7│├───┼─────────┼────┼───────────────┤│15│LOUISVUITTON手環│1│同附表編號5│││(採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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