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44號、101年度執字第10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益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林益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7日│100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70號│偵字第68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事實││833號│99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8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833號│992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23日│101年9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917號│字第108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