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7號聲請人 楊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56│1│820││├──┼──────────┼───────┼──┼───┼──┤│002│東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14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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