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原告 吳英輝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秀芳林惠敏林志鴻林惠儀陳林清連林勝昌林滿林榮林美麗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部適格當事人(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二、應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小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