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請人 詹卓芸
詹謹檥 詹貴粧 詹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第一項關於「相對人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因車禍導致外傷性顱內出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自民國100年5月8日起因車禍導致外傷性顱內出血」。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