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被告 周惠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柒萬陸仟零柒拾元、日幣伍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熊俊年、周惠瑛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授信種類為國內信用狀融資及進口物資融資,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2030萬元,授信動用期間自100年7月12日起至101年7月12日止,其中國內信用狀融資之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1%機動計算(101年8月8日起訴請求時為年利率4.74%),並按月繳付,本金於到期時一次清償,另進口物資融資之墊款利息按原告外幣牌告利率減年利率1.2%機動計算(101年8月8日起訴請求時日幣為年利率2.5%),於本金到期時一次繳付,若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向原告借款及申請開發信用狀,金額與期限詳如附表二所示,其後於101年6月12日停止營業,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翌日發函催告限期清償,迄今尚欠新臺幣13,976,070元、日幣5,372,79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熊俊年、周惠瑛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授信約定書、
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欠款明細表、授信記錄卡、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剪報、照片、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外匯存款/基本放款利率表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53,32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1,350元,共計新臺幣154,67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一:
┌───┬──────┬───┬───────┬───────────┐│幣別│本金│年利率│利息(自下列日│違約金(自下列日期起至│││││期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按左列利率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新臺幣│3,986,165元│4.64%│101年5月16日│101年6月16日│├───┼──────┼───┼───────┼───────────┤│新臺幣│2,265,291元│4.64%│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2日│├───┼──────┼───┼───────┼───────────┤│新臺幣│2,700,684元│4.74%│101年5月19日│101年7月19日│├───┼──────┼───┼───────┼───────────┤│新臺幣│1,186,304元│4.74%│101年6月4日│101年8月4日│├───┼──────┼───┼───────┼───────────┤│新臺幣│1,500,461元│4.74%│101年6月9日│101年8月9日│├───┼──────┼───┼───────┼───────────┤│新臺幣│1,250,850元│4.74%│101年5月16日│101年8月16日│├───┼──────┼───┼───────┼───────────┤│新臺幣│1,086,315元│4.74%│101年6月13日│101年9月5日│├───┼──────┼───┼───────┼───────────┤│日幣│5,372,796元│2.5%│101年7月26日│101年10月25日│└───┴──────┴───┴───────┴───────────┘附表二:
┌───┬───────┬───────┬───────┐│借款│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新臺幣)││├───┼───────┼───────┼───────┤│1│100年12月16日│3,986,165元│100年12月16日│││││至101年6月16日│├───┼───────┼───────┼───────┤│2│100年12月22日│2,265,291元│100年12月22日│││││至101年6月22日│├───┼───────┼───────┼───────┤│3│101年1月19日│2,700,684元│101年1月19日至│││││101年7月19日│├───┼───────┼───────┼───────┤│4│101年2月4日│1,186,304元│101年2月4日至│││││102年8月4日│├───┼───────┼───────┼───────┤│5│101年2月9日│1,500,461元│101年2月9日至│││││101年8月9日│├───┼───────┼───────┼───────┤│6│101年2月16日│1,250,850元│101年2月16日至│││││101年8月16日│├───┼───────┼───────┼───────┤│7│101年3月5日│2,350,576元│101年3月5日至│││││101年9月5日│├───┼───────┼───────┼───────┤│信用狀│申請日期│墊款金額│融資期間││││(日幣)││├───┼───────┼───────┼───────┤│1│101年4月6日│5,372,796元│101年7月26日至│││││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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