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香港商佳特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1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936元。
㈡、請提出原告與被告附設血液透析服務中心之管理契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