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25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徐玉美 被告 陳坤良 被告 陳坤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7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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