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蕊禎 上列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展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匯款單據影本乙件,到院供查核。
三、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匯款單,尚無從證明債務人與系爭債務有何關聯?故請提出其他相關事證文件,到院供查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