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債權人 周綉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鈞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109年3月13日補正狀所載錄音檔譯文及LINE訊息內容紙本。
二、依台端於108年10月29日借據所載,每月10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分為五期清償,則借據所載193,600元之債權,於109年3月10日始全部屆期,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民國109年3月11日起算遲延利息。
三、請求4,700元債權部分,如LINE訊息內容未載明清償日,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遲延利息。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