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簡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簡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投簡字第48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引用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內容。
二、被告方面:引用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內容。
理由
一、按法院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利,並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後,漏未就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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