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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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永賀
丁○○丙○○右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永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林石猛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