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上更㈠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乙○○之繼承人丙○
甲○丁○庚○己○戊○辛○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甲○○、丁○○○、庚○○、己○○、戊○○、辛○○為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丙○○、甲○○、戊○○、辛○○、庚○○、己○○等七人,渠七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因此依職權命該七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民七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兆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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