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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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699號債權人 黃張金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按無因管理之意旨,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又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故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嘉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其管理應依嘉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嘉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方法為之,及事先通知嘉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得其指示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嘉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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